| “物管”到“物服”,希望不仅是文字改变 |
| 2007-9-3 8:58:13 作者: 来源:广州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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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1日,中国政府网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该决定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决定》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
中国的物业管理制度是个怪胎,“物管”明明是业主的服务者,然而在很多的时候,却成了业主的管理者甚至是统治者,而业主反而备受物管欺凌。
根据新的《物业管理条例》,是否真的意味着中国只有“物服”而无物管了,在现实情境下,还让人不敢抱以过高期望。
从物管的自身发展来说,存在先天不足。中国物管的产生来源于房产业的飞跃发展,而在今天,中国的房产业发展虽算飞跃,却并不规范。受此影响,物管也存在种种“胎里病”。有些开发商,在开发之际忽视物业设施,在移交之际,不愿承担后续责任,这变相造成了很多小区业主和物管的矛盾。加之部分物业者不能正视自己服务者的身份,更加剧了这一矛盾。
与此同时,中国的业主们又普遍缺乏法律、自醒意识。很多小区业主与物管的抗争,大多是自发的,缺乏组织性与持久性,往往以失败而告终。这更加剧了部分物管得寸进尺、职能错位的霸道行径。
“物管”到“物服”,希望不仅仅是文字之变。“物管”这一怪胎的解决,有赖于公众民主法制意识的全面觉醒,更有赖于相关部门对于物管从业者的管理和规范。(毛建国)
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新《物业管理条例》将执行 一半业主同意就能换物业
10月1日起,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不再要求有2/3以上业主同意,只需有1/2以上业主同意即可,但这部分业主购买的面积还得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的半数。
8月31日,建设部在官方网站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记者看到,由业主共同决定的7件大事的“通过要求”有了变化。除了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这两项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等5件“大事”,都只要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就可以了。而修订之前,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等都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业主共同决定的7件“大事”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5.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6.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7.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委会违法决定法院可撤销
修改后的条例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条例修改后还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包括: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来源:京华时报 记者郭爱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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