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 均按户口在三水年限评分
参与申请的家庭成员分别计分并累加计算。户口在三水时间每人每年按1分累加,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分计,6个月以下(含6个月)按0.5分计,每户最高分为30分。在三水时间认定:以落户时间为起算时间;在本区院校读书取得本区户籍,且毕业后直接在本区落户的,在三水时间自毕业时起算;因支援内地建设等原因迁出户籍,现已返回本区定居且户籍回迁的,其本人在三水时间从原户籍的登记时间算起;因政策照顾其子女户口入三水的,子女户口在三水时间按出生时间起算。
按照要求,申请家庭每增加一代加10分。属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残疾人家庭的,以及受到区政府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的,每户加10分。符合承租条件的,自进入轮候之日起,每轮候1个月加0.5分。父母有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子女需要单独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扣10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扣15分。
“廉租”三方案
《三水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及《三水区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昨出台
发租房补贴 实物配租 核减公房租金
本报讯 (记者杨波 通讯员黄杰华、黄猛高)《佛山市三水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昨起出台。该办法明确,三水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实行实物配租以及公房租金核减等方式实施。
同时,三水区还公布《佛山市三水区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按照要求,新建、改建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购房价格为该期工程基准价。
无论廉租房还是经济适用房,均通过评分高低排序后安排,申请则实行家庭成员全名制。分值相同的申请人将通过摇珠或抽签方式确定先后顺序。本期未能承租的申请人优先进入下一期轮候。
按规定,廉租住房保障申请人须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领取《佛山市三水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并如实填写后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区)或居委会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资料。
租赁住房补贴
该办法所称的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廉租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按照廉租住房保障的补贴标准发放租金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
据介绍,租赁住房补贴方式适用于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少于15平方米,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超出低保线200%且条件符合第六条的家庭。租赁住房补贴按照人均保障居住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
租赁住房补贴计算公式为:租赁住房补贴=(人均保障居住面积标准-人均自有住房居住建筑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补贴系数。具体标准为:人均保障居住建筑面积标准:可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的低收入家庭为15平方米;家庭人口标准:1人户按1.5人计算,2~4人户按实际人数计算,4人户以上每增加1人按0.8人计算;补贴标准:居住面积每平方米10元。
据悉,补贴系数标准根据家庭收入情况确定,具体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或等于低保线180%的按补贴标准100%计发补贴,补贴系数为1;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超出低保线180%至200%的,按补贴标准50%计发补贴,补贴系数为0.7。
实物配租
实物配租是指廉租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计收租金。
据了解,廉租房实物配租方式适用于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少于15平方米,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超出低保线150%的住房困难户。实物配租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取得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按评分高低排列轮候顺序,评分分数相同的,通过摇珠或抽签方式确定先后。
处于轮候状态的申请人家庭的评分随着时间变化而相应自动调整。申请人家庭的人均居住面积或人均建筑面积、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员结构、婚姻状况等情况改变的,应当自改变发生之日起30日内上报,重新审核资格条件后调整轮候分数。实物配租的房源为直管公房、单位存量公有住房、政府收购的住房、新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的住房。
新建、改建廉租住房套型建设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也可相对集中建设。办法规定,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照产权登记面积每平方米1元计收。
公房租金核减
公房租金核减,是指对现已承租区直管房和各单位自管公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给予减收住房租金。对于经批准符合公房租金核减条件的廉租对象,可以直接到房屋管理部门或房屋产权单位办理公房租金核减手续。
申请廉租房条件
未婚、离婚单身人士不能单独申请。此外,享受过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享受过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内部集资建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等购房优惠政策的家庭,以及家庭成员中属村改居的城镇户籍居民,且享受宅基地配置的,不能申请廉租住房。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区城镇户口,在本区工作或居住,申请人具有本区城镇户口2年以上;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附件); 无自有住房,或者现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5平方米;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具备条件的挂靠户可申请。
不符保障条件须主动申报
保障对象签订合同后应在每年3月主动向申请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如实申报,经审核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人口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原核定保障标准,但仍符合其他档次保障标准的,按其他档次保障标准所对应的保障方式调整;经审核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取消廉租住房保障。此外,擅转租廉租房将被取消资格。
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 保障评分标准:
(一)无房户计25分;
(二)人均建筑面积2平方米以下计22分;
(三)人均建筑面积2平方米以上4平方米以下计19分;
(四)人均建筑面积4平方米以上6平方米以下计16分;
(五)人均建筑面积6平方米以上8平方米以下计13分;
(六)人均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计8分;
(七)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12平方米以下计5分;
(八)人均建筑面积12平方米以上15平方米以下计1分。
廉租房按家庭年人均
可支配收入评分:
(一)3360元以下计10分;
(二)3360元以上4200元以下计5分;
(三)4200元以上5040元以下计1分;
上述所称“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经济适用住房 家庭年收入评分:
1. 年可支配收入标准40%以下计15分;
2. 年可支配收入标准40%以上家庭年收入标准50%以下计12分;
3. 年可支配收入标准50%以上家庭年收入标准60%以下计9分;
4. 年可支配收入标准60%以上家庭年收入标准70%以下计6分;
5. 年可支配收入标准70%以上家庭年收入标准80%以下计3分;
6、年可支配收入标准80%以上计1分。
上述所称“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5年内没买卖过房产可申请
按该办法规定,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必符合以下条件: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具有本区城镇户口并在本区工作或居住,申请人具有本区城镇户口2年以上;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符合区政府公布的标准(见附件);无自有住房,或者现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5平方米。
此外,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也属于申请对象: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家庭成员中属村改居的城镇户籍居民,且已享受宅基地配置的不能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入住不满五年不得上市交易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由建设单位将建设成本、相关费用报职能部门审核批准后公布执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同一期工程开发住房的基准价格。该办法规定,购得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开发建设组织单位回购,安排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的其他家庭购买。回购价格按原购房价格每年扣减1%计算。
同时,购得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当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开发建设组织单位可优先回购。
购房人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可以取得完全产权,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相应在其房地产权证上注销原注记。土地收益等价款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80%计算。
购房可申请房贷
购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同样可向银行申请贷款或申请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不得上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