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高明一家房产公司因开发与南海“丽雅苑”同名楼盘被法院认定侵权,判赔3万元。据了解,因楼盘同名引发的商标侵权纠纷有增多之势,但判决却大相径庭。
楼盘同名
南海公司状告高明公司胜诉
南海丽雅苑房产公司成立于1999年,后取得“丽雅苑”文字商标专用权。丽雅苑公司将注册商标“丽雅苑”作为其在南海开发销售楼盘小区的名称。
2006年1月,丽雅苑公司发现高明兴业房产公司开发的楼盘也命名为“丽雅苑”,并在楼盘销售资料中,均打上非常醒目的“丽雅苑”标志。丽雅苑公司认为兴业公司侵犯了其注册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遂一纸诉状,将兴业公司推上被告席。
兴业公司辩称,其开发的楼盘名称“丽雅苑”属于地名,而非商标,楼盘名称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不构成商标侵权。
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丽雅苑公司的登记主管机关所在辖区是南海区,该公司有权在南海区范围内禁止他人在同行业中注册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而兴业公司在高明,二者登记主管机关辖区不同,因此,兴业公司没有侵犯丽雅苑公司企业名称权。
丽雅苑公司是服务商标“丽雅苑”的注册人,服务商标本身不能涉及到楼盘名称,建设、出售、出租、管理的不动产本身采用什么名称并不属于服务商标的保护范围。因此,丽雅苑公司所享有的服务商标是与其所指向的楼盘相分离的,即兴业公司在其所属楼盘上使用“丽雅苑”的名称与丽雅苑公司注册商标分属两个不同概念,两者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兴业公司以“丽雅苑”作为工程名称不构成侵权。
但兴业公司在广告横幅、宣传单、售楼部招牌中突出使用“丽雅苑”字样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属于相同服务上使用与丽雅苑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构成对丽雅苑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最后,法院一审判决兴业公司立即停止以广告宣传方式使用“丽雅苑”商标的行为,并赔偿3万元。
大相径庭
深圳公司状告南海公司败诉
无独有偶,南海另一家房产公司也因开发的楼盘名称与他人相同而打起官司,但最后判决结果与上一案例大相径庭。
深圳东海房产公司在深圳开发了“东海花园”楼盘,之后,南海长信房产公司在桂城也开发了相同名称楼盘。2004年,深圳东海公司提起诉讼时,南海“东海花园”楼盘已售罄。
南海法院认为,商标的基本功能是标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长信公司使用“东海花园”名称的行为只是说明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名称,并非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为目的,应认为只是作为地名使用,不是作为商标使用,这种使用行为属于合理使用。双方开发的楼盘分属两地,长信公司行为客观上不会造成购房者对服务来源的混淆,且东海公司核准注册的是服务商标,其商标保护的范围是提供的相关服务,并不包括楼盘名称和楼盘本身。据此,法院一审判决东海公司败诉。后佛山中院维持了该判决。
律师说法
用相同楼盘名注意避免侵权
广东古今来律师所陈建南律师表示,深圳东海公司状告长信公司时,南海“东海花园”售罄,原告可能未向法院提交被告广告宣传证据,所以败诉。而兴业公司被告时,楼盘销售未完成,丽雅苑公司可以从容搜集证据。
从这两个案子可以看出,作为工程名和地名,楼盘名称是可以相同的,但如果有楼盘的名称已注册为商标的话,其他同名楼盘就可能侵权了,因为楼盘销售一般都要做广告宣传。对此,陈律师提醒地产商,在给楼盘取名时首先要进行商标检索,若发现名称已被他人注册为商标,要不考虑改名,要不注意不能进行广告宣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