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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誓争地权六旬翁屡败屡诉
    2008-7-10 15:06:07 来源: 佛山日报 作者: 网友评论 点击查看

    高明发生一宗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一方有证人,一方有证据

        一块200平方米的住宅地,冒出两个“使用权”人:一个因车祸资料丢失,但有证人及间接证据;一个有国土使用证,但所持发票疑点众多。从民事讼诉到行政讼诉,一审二审,2年过去,这起官司至今悬而未决。昨日,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该官司已进入再审阶段。

    遇车祸丢失购地资料?

    高明明城65岁的林七是这宗悬案的主角之一。他告诉记者,1992年,他通过当时的高明县住宅公司购买了高明区荷城街道(原属西安区)跃华路广平街西侧的土地一块,面积211.5平方米。当时,地价为每平方米300元,地款共计63450元。由于当时他只支付了3万元,住宅公司只开具了收据,但向林七交付了土地,称地款全部付完后,再开正式发票办证。岂料,1992年年末,他发生车祸,连车带人翻落河江路段的水涌,车内购地收据和相关证据全部浸毁。

    车祸后,林七出现失忆等后遗症,同时因为家庭经济困难,一直无法支付剩余地款,也未能办理完善购地手续。2000年,林七身体恢复,准备办理土地证时,却得知原住宅公司已解散,其职能并入高明城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集团)。于是,林七找到城建集团要求复查资料及补办购地手续,但城建集团一直以找不到原来的资料为由拒绝。

    2005年,林七在该块土地上临时建了两个铺位用于出租。不料,2006年8月,正当林七为补办购地发票及使用证一筹莫展的时候,他收到高明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起诉他的是高明建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业公司”)。至此,他才得知涉案的另一当事人刘某,已于2006年2月20日办好手续,并通过协议的方式将讼争土地转让给了第三人建业公司,而建业公司也在同年4月领到了《国有土地使用证》。林七马上到高明国土部门了解情况,资料显示,刘某早在1995年已从城建集团公司购买讼争用地,总价14万余元,购地款已全部付清并入账。

    建业公司诉讼中,刘某还提交的一张购地房地产发票成为关键证据。林七的辩护律师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杨律师认为,这两份证据疑点多多。杨律师分析道,刘某的购地发票存在多处瑕疵,有伪造之嫌。原来,该发票显示填发一栏为1995年10月2日,购房地址却为荷城区跃华路,购土单价为670元/㎡。然而,按当时行政区划,该地属于高明市西安区范围,且当时地价仅在300元左右。另外,交易方式也存在疑点,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出具证明称,刘某于1995年协商购买该地,当时口头协议先开具发票,至日后付清款项后才给发票并办理土地证。十年之后,刘某才委托其媳妇付清款项,不合理。

    另外,林七提供证据显示,讼争土地在规划部门存档资料有明显涂改痕迹。相邻地块冼某的使用证资料上,也标有“林七”的字样。

    屡败屡诉结果不乐观

    建业公司起诉林七案,高明法院2007年6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讼争土地已明确记载使用权归于原告,故原告是该土地的合法使用人,被告林七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推翻原告的主张,故对其辩解不予采信。因此,一审判处林七停止侵占。林七不服遂提起上诉,但市中院于2007年8月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林七认为,败诉主要原因是对方拥有“土地证”,遂向高明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请求法院要求国土部门撤销刘某及建业公司非法取得的土地使用证。高明法院于今年1月以林七证据不足驳回原告林七的起诉。对此裁决,林七不服又上诉。市中院于今年5月9日做出二审裁决,样维持一审裁定。

    四次诉求都失败后,林七仍然不服,再次聘请律师,将两二审案件向市中院提交再审申请。据了解,目前,民事诉讼案法院已批准受理,进入再审阶段。相关行政诉讼也将进行听证,估计可能获批再审。对于审判结果,林七表示并不乐观,但他要抗争到底。

    对于此案,记者设法采访涉案的各方。在荷城河江城建有限公司的办公处,该公司一负责人称,他们不认识“林七”,记者提出上述多项疑问,该负责人称,案件进入法律程序,一切由法院判定。而刘某之子苏某也称不了解就挂断了电话。

    记者随后采访了市国土资源局高明分局区局长。区局长称,申办土地使用证时,“刘某及‘建业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齐全,手续全面合法。因历史原因,当时土地交易政策及管理上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当时的工作人员对资料一些细节问题,可能在审核上存在疏忽。但国土部门目前无充分理由否定其使用证的合法性。既然案件进入诉讼阶段,国土部门进行调查跟进的同时,将会根据法院的判决进行相应的处理。 佛山日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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