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了三水某小区商品房的付女士收楼时发现,物管不能提供验收合格证书,因此拒绝收楼。对此,小区物管处昨天称证书齐全,只是“怕麻烦”才未出示。
业主:证件不齐先收物管费
何先生2006年8月购买了西南沙头某楼盘二期一套商品房,今年7月,他收到开发商通过物业管理公司寄来的收楼通知书。当他8月1日收楼时,却发现物管只是提供了《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没有《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他们还要求交纳一个季度的物业管理费。”虽然心存疑虑,但何先生还是收了楼,并交纳了3个月共计300多元的物管费。
与何先生同住一栋楼的付女士对物管的做法也颇为不满,她认为不能在收楼时提供相关证明,可能存在违规操作的嫌疑。因此暂时不打算入住的付女士没有收楼。据了解,至少有4名业主拒绝收楼,甚至有人在高明政府网站上投诉。
物管:怕麻烦省去出示程序
昨日上午,记者来到该小区物管处,一位姓叶的负责人告诉记者,二期收楼的业主有580户分批进行,目前已有220户收楼。“我们给出的期限是一个月,逾期不收也将收取物管费。”随后他从售楼部拿来商品房验收合格的相关证书。据他解释,此合格证书在工程部,业主要求出示时,物管需经过领导批准然后去工程部拿。“每天这么多人收楼,每个人都要求出示的话,会比较麻烦,所以有些业主产生误解。”至于预收物管费的问题,该负责人表示,这是一种行规,发放收楼通知书后一个月内业主仍未收楼的,也将自动认定已收楼,物管费随之累计。
部门:无验收合格证可拒收楼
对此问题,三水区建设局房产业务股有关负责人表示,业主按照合同规定收楼时,可要求发展商出示由规划部门出具的《商品房验收合格证明书》,如不具有则可拒绝收楼。
而据该局市场股工作人员介绍,根据2006年颁布的《佛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物业管理费和公共水电费原则上按月收取,经双方约定可以预收,但这种预收应当有一定的限度,预收期不得超过3个月,且预收款扣减完毕才可下期预收。至于业主认为“不收楼就不用交纳物管费”的想法,该工作人员表示,关键在于双方合同中是否有预收物管费的条款,“如果有,那么即使不收楼也一样要交纳物管费,如果没有,物管预收则属于违法行为。”
据了解,今年2月初,广东省物价局对此《办法》所作的《通知》中指出,物管收费不得再向业主预收物管费,新规已于3月起在各区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