杏坛郭女士来邮反映:我的父亲已故,留下两间屋,一间用地面积80.8平方米,另一间18.8平方米。请问我是否有权申请个人住宅用地?另外,我有一间用地面积不足80平方米的房屋,这是否需要注销旧的房产证方可申请个人住宅用地?
市国土资源局顺德分局回复:信访人郭某原属杏坛镇逢简村村民,现户口已迁至杏坛镇高赞村,根据有关规定不能享受逢简村的村民固化宅基地。
信访人父亲(已故)原有两块住宅用地,其中一块用地面积为18.8 平方米,其上的房屋已于2002年前因逢简村道路建设被拆除,因信访人的兄弟郭先生符合村民固化宅基地的条件,逢简村委会要求郭先生申请注销上述已被拆除房屋的产权后,再予安排村民固化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