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区建设局(房产管理局)根据顺德商品房市场的实际情况,将顺德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修改,推出了合同示范文本2005年版。为了让大家对新版合同更加了解,现将新、旧版本的合同示范文本逐条进行对比,并附加简单注释,希望能帮助大家更好地使用2005版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甲方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顺德区 【镇】【街道办事处】 【居委会】【村委会】、编号为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顺府国用( )字第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顺国出让( )字第 号。 土地证记载面积为 平方米。地块规划用途为 ,土地使用权年限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经顺德区地名管理部门批准命名为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 。
说明:本条无修改。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乙方向甲方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为 【现房】【预售商品房】。
1、该商品房属现房,已办理权属登记,并领取【商品房权属证明书】【房地产权证】,证号为 。
2、该商品房属预售商品房,已具备《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规定的预售条件,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 。
[旧版原文]乙方向甲方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为 【现房】【预售商品房】。经佛山市顺德区规划国土局批准【确权】【预售】,证号为 。)
说明:本条修改后,对现房、预售商品房的理解更加清晰、全面。
第三条 乙方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该幢商品房的主要用途为 ,属 结构,建筑层数为 地上 层,地下 层。乙方所购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为该项目的第 座 层 号房。本楼层高度 米,所购商品房的用途为 。该商品房封闭式阳台 个,非封闭式阳台 个。
该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含【杂物间】【车库】【车位】 平方米,编号: ),土地使用面积【自用】【分摊】 平方米(该商品房的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
该商品房属现房的,上述面积为实际测定面积(以下简称实测面积)。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上述实测面积己经房地产权登记机关确认的证据,该面积将是产权登记面积。
该商品房属预售商品房的,上述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如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有差异的,以实测面积为准。该商品房交付后,甲乙双方应就该商品房的实测面积的数量和与暂测面积差异的具体处理方法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合同予以确认。
本项目中的总公建面积的权属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有,且不作产权登记。
[旧版原文]该幢商品房的主要用途为 ,属 结构,建筑层数为 层。乙方所购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为该项目的第 座 层 号房。确权后街区地址编号 。本楼层高度 米,所购商品房的用途为 。该商品房封闭式阳台 个,非封闭式阳台 个。
该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含【杂物间】【车库】【车位】 平方米,编号: ),土地使用面积【自用】【分摊】 平方米(该商品房的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
上述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如暂测面积与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有差异的,以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以下简称实测面积)为准。确权后实测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含【杂物间】【车库】【车位】 平方米,编号: ),土地使用面积【自用】【分摊】 平方米。本项目中的总公建面积的权属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有,且不作产权登记。
乙方在签订本买卖合同时,应与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说明:本条修改后确定了预售面积和现售面积的不同含义,修正了原条文需签订未知的“确权后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引致合同出现留空这个不合理的地方。与物业管理内容有关的约定后移到合同第十六条。
第四条 该商品房的价格
甲、乙双方约定按下述第 种方式确定该商品房的价格,价格以人民币结算。
1、该商品房属【现房】【预售房】,价格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为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元,大写: 仟万 佰万 拾万 万 仟 佰 拾 元整。
2、该商品房属现房,其价格按套计算,总金额 元(折合每平方米 元),大写: 仟万 佰万 拾万 万 仟
佰 拾 元整。
说明:本条增加了红字部分。修改后明确了第一种计价方式适合现售与预售。
第五条 费用与费用调整的约定
该商品房售价不含政府规定在商品房交易登记时缴交的有关税费。乙方【同意】【不同意】甲方依据有关规定暂代政府收取税费合计人民币 拾万 万 仟 佰 拾 元整。上述代收取的税费以政府有关部门开出的票据为准。预售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中,甲方代政府收取的税费标准调整时,按实际发生额多退少补。
说明:本条无修改。
第六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若本套商品房属别墅式商品房,当事人可另外约定土地自用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 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1) ;
(2) ;
(3) ;
(4) 。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0.6%以内(含0.6%)的,买卖双方不作任何补偿;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0.6%以上(不含0.6%)至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3)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年利率 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说明:本条增加了红字部分。修改后提醒了购房者购买别墅式预售商品住宅时可约定土地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以免交楼时发现房屋建筑面积与预售约定的相符但土地自用面积不符却无依据处理。
第七条 付款时间与付款金额的约定及付款优惠
乙方按以下第 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
2、分期付款
。
3、其他方式
。
乙方应当按以上约定方式,如期将房价款直接存入该商品房项目预售款专用帐户,开户银行为 行(帐号名称: ,帐号: ),凭银行出具的存款凭证,向甲方换领交款收据或商品房销售发票。
甲、 乙双方约定付款优惠如下:
说明:本条无修改。
第八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金额支付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出 天后,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百分之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甲方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金额支付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七条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
说明:本条无修改。
第九条 商品房交付期限
甲方应当在 年 月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经验收(包括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和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合格,符合本合同附件二所规定的装饰和设备标准并能正常使用的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但遇下列特殊原因,除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甲方可根据实际影响时间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甲方在发生之日起 日内告知乙方的;
2、 ;
3、 ;
上述各种情况必须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延期交付商品房的依据。
说明:本条修改红字部分。修改后更符合我区现行商品房验收的有关政策、规定。
第十条 甲方逾期交付商品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天,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天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自乙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
2、
第十一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商品房预售后,甲方不得擅自变更该商品房项目的规划、设计。确需变更的,甲方应书面征得乙方同意。不同意变更的乙方可要求终止合同。甲方应在乙方提出终止合同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退还乙方已付购房款及利息(以付款日起至退款日止为期,以退款日同期国家公布的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付给利息)。
第十二条 商品房的交接办法
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办理商品房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当出示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甲方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属非住宅的应参照《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另行提供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甲方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乙方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甲方承担。
由于乙方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
第十三条 甲方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甲方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投入正常运行:
1、 ;
2、 ;
3、 ;
4、 ;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 甲方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甲方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二)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以下第______种方式处理:
1、甲方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旧版第十三条整条删除,其余条款均无修改。
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该商品房的产权登记按下列第 项处理:
1、该商品房属于预售商品房,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并公证部门公证(指外销商品房或双方要求)】后三十天内,由甲方向佛山市顺德区土地房产交易中心申请备案;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 日内(不超过90日)[旧版原文:在取得商品房权属证明书后必须在 日内(不超过90日)]协助乙方向佛山市顺德区土地房产交易中心(或镇办事处)申请办理《房地产权证》。乙方【委托甲方办理《房地产权证》】【自行办理《房地产权证》,甲方必须将办证有关部门资料交给乙方】。
2、该商品房属于现房的,应在签订合同六十天内到佛山市顺德区土地房产交易中心(或镇办事处)申请办理《房地产权证》。乙方【委托甲方办理《房地产权证》】【自行办理《房地产权证》,甲方必须将办证有关资料交给乙方】。
3、甲乙双方自行约定:
本合同乙方多于一人时,乙方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共有房屋:
1、共同共有。
2、按份共有,份额分配如下:
。
如因甲方的责任,乙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______项处理:
1、乙方退房,甲方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日内将乙方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已付房价款的______%赔偿乙方损失。
2、乙方不退房,甲方按已付房价款的__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 。
说明:本条修改红字部分。红字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修改,修改后更加合理,防止因对开发商办理确权时间无限制,造成实际上预售房办证时间难以限制;增加第3点自行约定,更加适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不同的要求。
本条还增加了当购房人多于一个时可选择的共有方式,明确了购房人之间的共有关系。
第十六条 关于物业管理的约定
该商品房移交后,乙方承诺遵守业主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单位)依法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在业主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 甲方选聘 公司(单位)负责物业管理,乙方遵守负责物业管理的公司依法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
乙方在签订本买卖合同时,应与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说明:红字部分从第三条移来,使条款内容更统一。
第十七条 保修责任
乙方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甲方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乙方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甲方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式,甲方不需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八条 乙方的房屋仅作 用,乙方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与其他业主共同承担维护该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义务。
甲方不得擅自改变与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设施、公共部位的使用性质。
第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甲、乙双方约定后做补充合同。
第二十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合同的,除补充合同另有规定外,责任方须按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有关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实际已付款的 %赔偿对方损失。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 条,一式三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三份合同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正本用于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预售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以及《房地产权证》,申请《房地产权证》时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存档;合同副本分别由甲、乙双方收执。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
说明:旧版第二十条整条删除,其余条款均无修改。
补 充 合 同
甲方(出卖人):
乙方(买受人):
乙方于 年 月 日向甲方购买预售商品房一套,预售时地址 ,确权后地址 ,并为此签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该预售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含【杂物间】【车库】【车位】 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自用】【分摊】 平方米,上述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现经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该套商品房的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含【杂物间】【车库】【车位】 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自用】【分摊】 平方米。现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该商品房的实测面积数量和面积差异具体处理方法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认定,该套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产权登记面积比合同约定面积【多】【少】 平方米。
二、上述面积差异的具体处理方法:
三、本补充合同因约定 号《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未尽事项而签订,与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补充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在申请《房地产权证》时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存档。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日期: 日期:
说明:本补充合同为配合新版第三条而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