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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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中心各工作程序办文指引
一、 预售款专用帐户备案
根据《佛山市顺德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凡经批准在建的商品房项目,预售人(发展商,下同)在向区建设局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必须与区土地房产交易中心、商品房项目所在地银行三方共同签订《佛山市顺德区商品房预售专用帐户监管协议书》。商品房项目设立受监管的预售款专用帐户后,区建设局才给予办理预售许可证。
(一)所需资料
1、乙方(受委托监控商品房预售款存入和使用的开户银行)与丙方(预售人,发展商)已签订的《佛山市顺德区商品房预售专用帐户监管协议书》(格式样本由交易中心提供)一式四份;
2、《协议书》乙方与丙方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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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理期限:门前办结。
(四)、收费项目:不收费。
二、核定后续工程款
预售人在商品房项目领取《预售许可证》后,应在10日内申报该商品房项目由现状至各项工程竣工达到交付水平止,需要完成的工程、购买的材料设备(以下称为后续工程),以及后续工程所需的款项(包括应付未付的款项)。
(一) 所需资料
1、《商品房项目后续工程款申报备案表》(一式两份);
2、未完成工程及未支付工程款清单(需项目承建单位及建设监理单位加具意见)2份,及清单中所列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对照后返还)、复印件2份;
3、 未支付材料设备款清单2份,及清单中所列购买材料、设备的购销合同原件(对照后返还)、复印件2份;
4、预售人用款计划。
(二) 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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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核条件:按预售人申报金额上浮10%核定后续工程款金额。
(四)、办理期限: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五)、收费项目:不收费。
三、预售人按以下规定收存预售款:
1、预售人预售商品房必须与购房人签订区建设局(房产管理局)统一印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购房款存入的专用帐户名称、帐号。合同中约定的购房款存入帐户与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不符的,交易中心不予办理预售登记手续。
2、预售人与购房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须同时向购房人开具首期商品房预售款存入专用帐户的进帐单或现金缴款单。以后建设期内各期预售款的收存亦必须向购房人开具存入专用帐户的进帐单或现金缴款单,预售人不得擅自收存购房人支付的预售款。
3、购房人将商品房预售款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专用帐户后,凭银行出具的存款凭证,向预售人换领交款收据。
4、预售人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30日内应为购房人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手续。在办理手续时,预售人应同时附送监管银行出具给购房人的预售款存入监控专户的凭证,即送票回执复印件(由预售人负责校对)。
5、为预购人提供购房按揭贷款的银行,必须将预购人所借款项直接付进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中,不得付进预售人其他普通帐户中,并应在与预购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否则不予办理按揭备案登记。
6、监管银行每月15日前将上月和累计预售款进帐情况以报表形式由分行汇总后报交易中心,以便对预售款进行有效的监控。
7、交易中心根据监管银行报表,检查预售款进帐记录,发现累计进帐金额不及项目累计销售额90%的,可发函要求预售人解释,无合理解释的,交易中心可以不批准该项目的预售款用款申请,并报区建设局备案,由区建设局责令改正。
四、预售款使用申请、审批
(一)预售人申请用款用于支付法定税费的,按如下规定处理:
1、用于支付行政事业、服务收费的,预售人提交《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表》(一式两份)及缴款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交易中心核准后款项直接拨付到收费单位帐户上;
2、用于交税的,由预售人与税务部门签订缴税协议,报交易中心备案后通知监管银行。将来预售人报税后,税务部门可在预售款专用帐户上扣缴,预售人应在每月15日前向交易中心提供的预售款专用帐户对帐单上列明扣税情况;
3、已缴纳税款的可凭相关完税证明原件(对照后返还)、复印件及银行对帐单核销该笔拨款。(对帐单必须能反映相应扣税款项)
(二)预售人申请用款用于其他方面的,计算预售人各预售款专用帐户的余额合计,比照后续工程款额后,按如下规定处理:
1、 预售人申请使用超出核定后续工程款部分的款项的,提交《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表》(一式两份),交易中心直接批准用款,拨付到预售人指定的帐户上。
2、 预售人申请使用低于(含等于)核定后续工程款部分的款项的,预售款进专用帐户金额必须达到项目累计销售额90%,未达到规定进帐率的,不能批准用款;而且款项必须用于已申报备案的后续工程范围。符合规定的按如下程序处理:
(1)预售人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用于支付工程款的,提交
a.《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表》(一式两份);
b. 预售人用款计划;
c. 承建商用款申请;
d. 监理单位出具施工进度证明;
e. 监控帐户对帐单。(须显示上笔用款申请数据)
用于支付购买建筑材料、设备的,提交
a. 《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表》(一式两份);
b. 预售人用款计划;
c. 供货方用款申请;
d. 监理单位出具施工进度证明;
e. 监控帐户对帐单。(须显示上笔用款申请数据)
(2) 交易中心审查预售人提供的资料;
(3) 必要时前往施工现场勘查工程进度情况;
(4)用于支付工程款的,根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进度和承建商用款申请予以核准用款;
(5) 用于支付购买建筑材料设备的,根据其购销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予以核准用款;
(6) 已批准用款必须直接拨付到收款单位的帐户上,不得拨到预售人其他帐户上;
(7) 批准用款后即时核减后续工程款,下次申请用款审核时以最新核定的后续工程款作审批依据。
(三)预售人不愿意或不被允许以控制后续工程款方式监管预售款的,按如下规定处理:
1、 预售款进专用帐户金额必须达到项目累计销售额90%;
2、 预售人所有的申请用款只能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及法定税费;
3、 符合规定的提交如下材料:
用于支付工程款的,提交
a.《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表》(一式两份);
b. 预售人用款计划;
c. 承建商用款申请;
d. 预售人与承建商签订的施工进度合同原件(对照后返还)、复印件;
e.监理单位出具施工进度证明;
f. 监控帐户对帐单。(须显示上笔用款申请数据)
用于支付购买建筑材料、设备的,提交
a. 《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表》(一式两份);
b. 预售人用款计划;
c. 供货方用款申请;
d. 预售人与供货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原件(对照后返还)、复印件;
e.监理单位出具施工进度证明;
f. 监控帐户对帐单。(须显示上笔用款申请数据)
用于支付法定税费的,提交
a.《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表》(一式两份);
b.缴款通知书或纳税申报表原件(对照后返还)、复印件;
c. 监控帐户对帐单。(须显示上笔用款申请数据)
(四)办理程序
1、 预售人提出用款申请;
2、 交易中心受理预售人用款申请,并按程序审查,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同意申请的,交易中心向监管银行发出《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拨款通知书》,并按核准拨付款项千分之二的标准向预售人开具监督管理服务费缴款通知书;不同意申请的在申请书上书面说明理由;
3、 预售人将《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拨款通知书》送监管银行办理预售款拨付手续。监管银行应按核准数额拨付预售款,同时将预售人应缴的监督管理服务费直接拨付到交易中心的指定帐号上;
4、 预售人办理完预售款拨付手续后,将拨款回执送交易中心备案,领取监督管理服务费收据;
5、 预售人每月15日前向交易中心提供预售款专用帐户对帐单,以便交易中心了解专用帐户预售款使用情况。
(五)办理期限:收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六)、收费项目: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服务费,标准:核准拨付款项千分之二。
五、注销预售款专用帐户
(一) 所需资料
1、《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的注销申请表》(一式两份);
2、佛山市顺德区商品房确权证明书原件(对照后返还)、复印件。
(二)办理程序

(三)批准条件:
1、 预售商品房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确权手续。
2、 领取同一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办理分期确权的,必须在所有商品房全部确权后才可解除对其预售款专用帐户的监督管理。
(四)办理期限:门前办结。
(五)、收费项目:不收费。
咨询电话:0757-22836254
投诉电话:0757-22836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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