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提高住房信贷的首付通常是从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出发的。但实际上能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信贷风险明显的低于第一套住房的购买者。
一是用两套住房的首付去承担信贷损失的压力大于只支付一套首付的压力;二是用两套住房抵押的风险损失小于第一套住房的风险;三是按现行的中国司法解释,银行无法对只有一套住房的欠贷人实施抵押品拍卖,但对有两套住房的则至少可以拍卖其一;四是审核购房者收入和还贷能力时,拥有第二套住房的家庭收入未必比只购买第一套住房者低……可见,对第二套住房提高首付和提高信贷利率大约是从经济逻辑上推理找不到与信贷风险相关的理由的。央行给出的定义既不是统计标准的第二套住房,也不是风险防范的根源。
摘自搜房网任志强的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