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自治” 法律保障是关键
上海市长宁区淞虹公寓的业主们最近通过了自己制定的《业主大会制度实施细则》。其中有一特殊的规定——小区除设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两个机构外,还设立了业主监事会,并建立了“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监事会委员弹劾制度”。
小区业委会主任顾伟成告诉记者,设立业主监事会,主要是监督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的工作。“由小区业主和独立监事组成。”顾伟成表示,监事会的职责在于,监管工程预决算的外部审核和维修资金,受理业主的重大投诉,以及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代表的弹劾。
为了加强监督的独立性,业主大会还特意设立了对“监督者的监督”——聘请居民区党委书记、社会知名专家、学者或者律师担任业委会独立监事,对小区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事会委员进行监督。
弹劾会议制度是该小区的一大创新。根据规定,在符合法定程序的前提下,业主可召开临时会议,罢免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事会委员。
有趣的是,在“弹劾制度”一栏里,小区业主还在细则中提到了“NGO组织”——无政府组织,这一近年来非常流行的名词。顾伟成认为,NGO组织的特点,在于“自立、自律、自治;公开、公平、公正”。根据行业的实践,由于业主大会制度运作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其委员很容易产生腐败,因此必须建立严格的弹劾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以规范每个委员的行为。
“业主自治管理”爆出萌芽
部分业内人士把这种现象称作上海“业主自治管理”的萌芽——“一种以房产权利为核心的组织体系在邻里的兴起”。复旦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桂勇这样说道。但是,也有一些业内人士指出,这种模式还正处于探索阶段。在不同档次小区,业主自治情况也不同。
上海市物业协会会长蔡兴发告诉记者,在他们对“业主大会业委会 工作代表业主利益情况调查”中,认为代表程度“一般”的,普通商品房和高标准商品房的分别占到38.9%和42.9%,不能够和根本不能的,前者占到10%,而后者则没有。
目前,相关法则法规对业主自治管理还缺少必要支持,比如“业主自治管理”的核心“业主委员会”。三湘世纪花城的1、2期业委会主任金鑫认为,在法律层面上的定位缺失——目前业主委员会没有自己的银行账号不是维修资金专用账号 ,造成履约保证金、日常报销费用都无法正常进行。业主委员会在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还没有行业交流与自治监管。
香港经验:法律加以保障
相比上海的业主自治萌芽,香港的业主自治发展至今,是一步一步争取过来的。“现在香港政府基本的方向就是加强制度的建立,把建立业主立案法团的门槛降低。”香港城市大学公共及社会行政学系副教授叶毅明博士,在日前举行的“香港业主自治实践的经验分享”对话会上说道。
据悉,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香港的业主可以成立立案法团,作为独立法人,而且还可以在立案法团下设管理委员会。在不能成立业主立案法团的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成为管理物业公司的机构,管理公司的重大决定,一定要通过业主委员会。如果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不能满足,香港政府的民政事务处,会帮助业主成立互助委员会。
其实,争取权利的过程极其漫长。据悉,香港1971年的原物业管理条例最大的漏洞在于,一定条件下允许开发商反对业主在其所建的小区建立法团。而这一规定直到1993年,在香港民主化要求高涨时才予以修改。
而直到2000年,香港政府才将原有的“小区拥有50%业权的业主同意,才可以成立自己的立案法团”规定中的比例,改降为30%,并且规定特殊情况下比例可降至20%,甚至经过特别法律程序,有10%的业主同意也可以成立,小区立案法团成立的门槛大大降低了。
虽然香港经验不能照搬,但是业委会的成立条件和其身份,都需要法律加以规定,其门槛逐渐降低或是一个趋势。“民间做了,不用政府插手是最好”,会议主办方业伟咨询公司的刘生敏说道。这虽然是业主自治的愿望,但现实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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